考虑到事实的严重程度并评估所有并发情节
可以判处较轻的徒刑、个月至年的社区服务或至个月的罚款。 本款让法官自行决定该条款中未考虑的犯罪行为的较轻严重程度,从而能够减轻处罚或以不涉及监禁的其他处罚取代。 在这一点上,值得记住该条款目前的措辞:“任何使用暴力或恐吓手段侵犯他人性自由的人,将被视为性侵犯罪,处以至年有期徒刑。” 考虑到本节中所述的内容,以下观察结果值得强调: 当以前涵盖的所有案件中的性虐待罪被性侵犯罪取代时,性虐待罪将被废除。 根据新的措辞,性侵犯罪的刑期为 至 年,而按照现行规定,刑期为 至 年;减少适用于基本犯罪类型的有期徒刑。 目前的措辞不允许用社区服务或罚款取代与性侵犯相对应的监禁刑罚,新法律是的;就有可能逃脱监狱。打字?刑法中的“强奸罪” 新的第条将规定,“当性侵犯包括通过阴道、肛门或口腔途径进行肉体接触,或通过前两种途径之一引入其他身体成员或物体时,责任人将被视为有罪而受到惩罚”。强奸罪可判处 至 年 BTC 号码数据 徒刑。” 该条文目前的措辞规定,“当性侵犯包括通过阴道、肛门或口腔进行性接触,或者通过前两种途径之一引入身体成员或物体时,责任人将以强奸罪处罚”处以 至 年监禁。” 强奸是一个包含在性侵犯罪中的概念,它们不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据了解,在性侵犯(恐吓或暴力)中,当成员或物体通过阴道和肛门进入时,即构成强奸。 出于所有这些原因,该法律没有引入强奸罪,因为现行刑法中已经将性侵犯罪归为强奸罪。 现行刑法已考虑“NO IS NO” 感兴趣的问题: 根据现行立法,即使引入成员或物体,性虐待也会发生(没有恐吓或暴力)吗? 是的,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这种行为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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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不诉诸恐吓或暴力的情况下实施此类性行为,因为犯罪者没有必要这样做(例如,虐待因醉酒而无法抵抗或表示同意的醉酒人) 。 决定性侵犯的是是否存在恐吓或暴力,而不一定是引入成员或物体,如果使用这些成员或物体,就会导致强奸。 那么,性侵犯可以在不引入肢体或物体的情况下发生吗? 是的,有可能在一个人面前实施性侵犯,而无需介绍成员或物体,并且仍然以同样的方式实施犯罪(用刀逼迫一个人自慰另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谈论强奸,因为即使这是性侵犯,也没有介绍成员或对象。 如果新法律生效,随着对性虐待的压制,这些类型的区别将不复存在,使法律贬值和贫乏,降低法律质量和司法运作的空间,并限制法官对性虐待的分类。判处刑罚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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